2023-04-30 03:39:57 | 博考网
本文将为大家奉上华中师范大学全国排名2022年最新排名一览表榜单,通过这份资料大家可以知晓:华中师范大学在全国排名第几名?在湖北省的真实排名是多少位?也可看到华中师范大学近年的排名及最低录取分数线是多少?是高还是低?
一、华中师范大学全国排名2022最新排名表
1、华中师范大学的国际权威排名是多少?
华中师范大学国际排名 | |
---|---|
国际排名 | 榜单名称 |
1014 | 中国高校ESI国际排名(2020) |
484 | U.S.News大学世界排名(2022) |
根据以上这个在世界范围内认可度高的主流学术机构榜单可知,华中师范大学2022年在国际上的排名为484~1014名。
2、华中师范大学全国排名第几名?
华中师范大学全国排名 | |
---|---|
全国排名 | 榜单名称 |
46 | 软科中国最好大学排名(2021) |
49 | 武书连中国大学综合实力排名(2021) |
36 | 校友会中国大学排名(2021) |
54 | 金平果本科院校竞争力排名(2021) |
根据以上这个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大学榜单预估,华中师范大学2022年在全国的排名为36~54名。
注:国内榜单更新统计时间较晚,截至发帖时2022年的排名仍未公布,预计将会在高考前更新。圆梦志愿APP将会第一时间同步更新,请大家直接在手机应用市场下载APP查阅。
二、华中师范大学:在大学生竞赛排行榜中的名次
根据2016-2020年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结果可知:
华中师范大学在这期间一共获得了257个奖项,在全国排名第100名。
三、华中师范大学在湖北省的录取分数线排名:物理第3名,历史第3名。
1、本科批物理类
华中师范大学第11组最低分为612,最低位次为11894名。
华中师范大学第12组最低分为608,最低位次为13300名。
华中师范大学第13组(少数民族预科班)最低分为600,最低位次为16362名。博考网
华中师范大学第14组(国家专项)最低分为606,最低位次为14036名。
华中师范大学第15组最低分为625,最低位次为7842名。
华中师范大学第16组最低分为621,最低位次为8986名。
华中师范大学第17组最低分为612,最低位次为11894名。
华中师范大学第18组(国家专项)最低分为606,最低位次为14036名。
华中师范大学第19组最低分为623,最低位次为8434名。
华中师范大学第20组最低分为614,最低位次为11211名。
华中师范大学第21组最低分为623,最低位次为8434名。
华中师范大学第22组最低分为613,最低位次为11541名。
华中师范大学第23组最低分为617,最低位次为10212名。
将所有位于湖北省内、且在本科批物理类招生的大学,按照分数线的高低排序,华中师范大学排在湖北省第3名。
经统计,华中师范大学的名次低于湖北省内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超过了湖北省内的武汉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学校。
2、本科批历史类
华中师范大学第03组最低分为608,最低位次为2776名。
华中师范大学第04组最低分为614,最低位次为2132名。
华中师范大学第05组(少数民族预科班)最低分为607,最低位次为2904名。
华中师范大学第06组(国家专项)最低分为612,最低位次为2347名。
华中师范大学第07组最低分为620,最低位次为1574名。
华中师范大学第08组最低分为612,最低位次为2347名。
华中师范大学第09组最低分为619,最低位次为1661名。
华中师范大学第10组最低分为611,最低位次为2450名。
将所有位于湖北省内、且在本科批历史类招生的大学,按照分数线的高低排序,华中师范大学排在湖北省第3名。
经统计,华中师范大学的名次低于湖北省内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超过了湖北省内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农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学校。
四、华中师范大学的发展历程
1903年,创办文华书院大学部;
1951年,在文华书院大学部、中华大学、中原大学教育学院的基础上组建公立华中大学;
1952年,改制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
1953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
1985年,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英文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含艺术和体育类)、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我校各类学生招生工作的最高组织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区、市)关于高校各类学生招生的法规、政策及会议精神;研究讨论、部署学校年度各类招生计划和招生考试工作方案;审核学校各类学生招生管理制度;指导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检查督促学校招生工作小组计划执行与工作落实情况。下设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议事机构。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拟定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
第十二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要求的考生,我校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基准,按照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后续专业志愿无级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综合改革省(市、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考生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单科成绩、[1] 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其录取原则作如下说明:我校在江苏省招生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A、B,高校专项计[2] 划合格考生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及技术科目合格,高水平运动队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须符合江苏省投档要求。江苏省考生专业安排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照选测科目等级、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优先录取顺序。
综合改革省(市、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其中,学费标准: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公费师范生不收取学费,其他专业学生实行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标准以物价局审批为准。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不超过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我校学年制学费总额,大部分本科专业学年制学费为4500-5850元/人/年,艺术类、运动训练专业学年制学费为9000元/人/年,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800-150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我校已基本形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大病医疗救助等,集奖、助、贷、勤、免、补于一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达到100%,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我校阳光招生热线:027-67862239,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http://zs.ccnu.edu.cn(本科招生网),电子信箱:zb@mail.ccnu.edu.cn,纪检监督电话:027-67868009(纪委办(监察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3] 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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